(2016)皖0826执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襄阳龙源地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龙源地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关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龙源地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星火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香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荣,女,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执行人: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凉亭街。法定代表人:杨仁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关锦华,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龙源地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关锦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襄阳龙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执行款1397503元,下余314540元及利息愿与被执行人协商,于2017年9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