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会玺与马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玺,马俊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320号原告:赵会玺,男,生于1964年7月17日,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马俊祥,男,生于1983年5月26日,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赵会玺与被告马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会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会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会玺承担。审判员 肖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