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会玺与马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玺,马俊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320号原告:赵会玺,男,生于1964年7月17日,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马俊祥,男,生于1983年5月26日,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赵会玺与被告马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会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会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会玺承担。审判员  肖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