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绍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295号被执行人:李绍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李绍勇盗窃罪强制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68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4月0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绍勇犯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05月09日。因被执行人李绍勇未按期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0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绍勇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绍勇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绍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尚在服刑中,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129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