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53号罪犯张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磊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张磊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