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8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谢国超、孙祖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谢国超,孙祖芹,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846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477号。负责人:曹云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该行员工。被告:谢国超,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都市。被告:孙祖芹,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栋1019号。负责人:杨磊。被告: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工农路6号华丽大厦0802室。法定代表人:杨磊。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谢国超、孙祖芹、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