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佳寅与上海医微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寅,上海医微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907号原告:周佳寅,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医微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潘耿,总经理。(2017)沪0104民初21907号原告周佳寅诉被告上海医微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4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7)沪0104民初21906号原告上海医微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佳寅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医微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沪0104民初21906号的原告上海医微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04民初2190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仪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