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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赟涛,黄小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817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胡赟涛。被告:胡赟涛,男,具体情况不详。被告:黄小玉,女,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赟涛、黄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赟涛、黄小玉要求支付借款,但其不能提供三名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三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故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