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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282号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镇水门村。法定代表人:臧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普兰店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