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执保15号申请人: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多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满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77,5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77,5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学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陈春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