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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其卫、遵义市播州区惠民合力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其卫,遵义市播州区惠民合力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卫,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惠民合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兴茂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林江,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其卫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惠民合力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其卫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其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其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上诉人王其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唐 川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苟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