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卿晓涛、王太碧诉被告卿西南、卿中南、卿秀华、银芳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晓涛,王太碧,卿西南,卿中南,卿秀华,银芳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187号原告:卿晓涛原告:王太碧被告:卿西南被告:卿中南被告:卿秀华被告:银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晓涛、王太碧与被告卿西南、卿中南、卿秀华、银芳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卿晓涛、王太碧送达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10元。原告卿晓涛、王太碧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卿晓涛、王太碧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卿晓涛、王太碧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麦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