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庄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93140Q(1-1)。法定代表人:陈海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94634427H。法定代表人:陈爱和,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飞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