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天付与杨政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付,杨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付,男性,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杨政富,男性,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滚马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付与被执行人杨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政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政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天付货款5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