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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四青与涉县公安局、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四青,涉县公安局,邯郸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6行赔初4号原告:崔四青,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涉县。被告:涉县公安局,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平安街214号。法定代表人:魏江海,男,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忠,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涉县公安局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涉县公安局索堡派出所民警。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住所地邯郸市油漆厂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艾文庆,男,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珍,女,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邯郸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邯郸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崔四青与被��涉县公安局、邯郸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崔四青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四青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四青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宁彩霞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