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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执异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穆树新、许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树新,许永杰,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朱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2执异172号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79号。负责人柴英豪,行长。申请执行人穆树新,男,汉族,1938年10月2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许永杰,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执行人朱汉荣,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树新与被执行人许永杰、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朱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本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称,被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师范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师范街支行)开立的帐号为10×××08中的5.4万元定期存款(现金)和账号为10×××41中的30万元定期存款(现金)是申请人享有质权的质物,申请人对该存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上述存款是被执行人华瑞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河北凤林翔贸易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需要保证金30万元)向申请人贷款而专门提供的保证金,并且被执行人华瑞公司和申请人签订有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事项一一对应,出质人华瑞公司将资金转入中行师范街支行上述保证金账户,中行师范街支行为华瑞公司开出了《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办理了中行全额冻结手续,同时在《客户贷记回单》明确注明该存款为河北凤林翔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华瑞公司将这些可以证明存款以及可以取款的手续交给了申请人,至此,出质成立,随后贷款发放。第二,申请人对上述存款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四章对质押有专门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存款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第三,借款人河北凤林翔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即将到期,从目前情况来看,能够正常偿还的几率不大,申请人将要动用上述保证金偿还各借款人所欠贷款。综上所述,申请人和华瑞公司之间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并且该公司也实际出质,双方存在质押关系,质权有效设立。申请人认为,法院冻结并在今后扣划上述保证金的行为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行将会因为法院的冻结措施甚至扣划而不能实现到期债权,因此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对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师范街支行开立的帐号为10×××08中的5.4万元定期存款(现金)和账号为10×××41中的30万元定期存款(现金)的冻结。本院查明,2016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许永杰、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据此,冻结了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师范街支行10×××08、10×××41账户内存款。2016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穆树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朱汉荣在其与被告许永杰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外人提交2015年中小质字第201号保证金质押合同复印件、2015年中小借字第3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借款借据复印件、保证金质押合同复印件、保证金划妥确认书复印件、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复印件、客户贷记回单复印件、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师范街支行10×××08、10×××41账户中的存款是否构成金钱质押,案外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对于案外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