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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王新国、金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王新国,金芝,蔡建国,蔡华国,蔡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住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二组。负责人:胡红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新国,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金芝,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仙桃市。(系被执行人王新国之妻)。被执行人蔡建国,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蔡华国,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蔡陆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国、金芝、蔡建国、蔡华国、蔡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