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飞与王强、程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王强,程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073号原告:陈飞,男,汉族。被告:王强,男,汉族。被告:程岳,男,汉族。原告陈飞与被告王强、程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以”被告王强死亡,被告程岳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本院给原告陈飞退还2565元。审 判 长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