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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飞与王强、程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王强,程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073号原告:陈飞,男,汉族。被告:王强,男,汉族。被告:程岳,男,汉族。原告陈飞与被告王强、程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以”被告王强死亡,被告程岳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本院给原告陈飞退还2565元。审 判 长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