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35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韦正用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文海源五金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正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文海源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3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正用,男,壮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文海源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元升物流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72578580。法定代表人张文明。申请执行人韦正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文海源五金厂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6】4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权利的处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戴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