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峡江县玉笥山林场与刘福根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玉笥山林场,刘福根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441号原告:峡江县玉笥山林场。法定代表人:黄炼胜。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被告:刘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玉笥山林场与被告刘福根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刘福根已支付所欠拍卖款,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玉笥山林场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752元,减半收取计4376元,由原告峡江县玉笥山林场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