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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占洲、任书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洲,任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洲,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区。被执行人任书兵,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任书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书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书兵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