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财保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43号之二申请人: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鲁0591财保43号、(2017)鲁0591财保43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及××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2017年8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东营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将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华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沧州昊诚管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