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区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区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14号申请人: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玉娣。被申请人:区海。申请人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区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50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区海凭收到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两次银行转账款、没有任何证明的工资条、空白离职申请表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已出示了申请人的正规工资条,并明确提出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问题:第一,非公司盖骑缝章的工资条,其格式和公司格式完全不一样。另外,区海在仲裁申请的理由里称其工资是每月6300元,但其提交的这两份所谓的工资条里并没有体现6300元的标准,区海也无法合理解释这两笔款的具体构成标准。第二,申请人毕竟是一般纳税人,所有的工资都从工资账户走,不可能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走。第三,离职申请表没有申请人的公章也没有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签字,区海对此也没有证据予以合理抗辩。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仲裁认定申请人与区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区海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提交了区海与案外人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区海也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反驳,而仲裁裁决就直接认定了该证据不被采信。区海如果无法合理解释其与案外人存在的委托劳务关系,就属于隐瞒重要事实,混淆法律关系的情形。三、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程序违法。仲裁裁决书中提到“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但庭审中,质证环节并没有录音、录像证据予以公开质证,此为程序违法。据此,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5008号仲裁裁决。区海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在阿里巴巴账户上的消费明细,拟证实其与区海解除外包协议前两三天,区海故意调高阿里巴巴里面的消费额度,给其造成损失。区海经质证认为其只是负责网站运营的维护,不涉及金钱交易,对该证据不清楚,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与区海不存在劳动关系、区海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仲裁庭审中质证环节没有对录音、录像证据予以公开质证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仲裁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是对庭审的记录,无须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的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且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50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广州科春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小琳审判员 邹殷涛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