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贾宙与许汇川、冀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宙,许汇川,冀建厂,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012号原告:贾宙,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汇川,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冀建厂,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张华,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原告贾宙与被告许汇川、冀建厂、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贾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