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