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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姚昌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姚昌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348号原告: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04号(保康县客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987787348。法定代表人:刘永兵,系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英,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姚昌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客运站清溪水岸商务区。原告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昌盛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康县永兵世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韵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