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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均瑶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均瑶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130号原告: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童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均瑶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均豪。原告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均瑶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于同年8月31日收到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计1287.50元,由叙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佩瑶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