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宛书文与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宛书文,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宛书文,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敏,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敏,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宛书文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白光琴称其为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本案的审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宛书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敬波审判员 于晓华审判员 戴玉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