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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吴某某与徐某某、马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02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9年6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系张某某之夫),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36年10月26日生,回族,退休工人,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系徐某某之妻),女,1941年4月1日生,回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5月20日生,回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张某某、吴某某与徐某某、马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文书徐某某、马某某、徐某某应支付给张某某、吴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33484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张某某、吴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该案款已发放申请人,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2018年3月31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劵、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房产登记请款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轮候查封。 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5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 6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