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耀东与尹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东,尹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耀东,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尹巍,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东与被执行人尹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耀东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巍名下财产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