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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与被申请人胡涛、李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胡涛,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69号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地址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红群,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局长。被申请人:胡涛,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被申请人:李源,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与被申请人胡涛、李源交通事故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涛、李源银行存款26000元。担保人戎申提供车辆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戎申名下的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胡涛、李源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