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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波与被执行人肖和平、王友玉、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波,肖和平,王友玉,肖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钟波,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和平,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友玉,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胜,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钟波与被执行人肖和平、王友玉、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