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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卢贺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卢贺晟,邓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沿河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3614D。负责人:陈良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卢贺晟,男,汉族,1973年0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邓艳丽,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卢贺晟、邓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7)闽08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卢贺晟正在关押中,其位于永定××××镇的房产(本案抵押物)已查封,但该房产因公共部分未分割,评估公司无法评估。邓艳丽位于龙岩的房产已由(2017)闽0803执716号案件中处置。此外,卢贺晟、邓艳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225778.27元及利息,卢贺晟、邓艳丽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