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赵跃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赵跃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80号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8号院504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跃峰,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跃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的起诉,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欲通过协商达成调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