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庞秀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庞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晓泉,系申请执行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申请执行人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庞秀娥,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庞秀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