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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东电工(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东电工(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欧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146号原告中东电工(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常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杨奇,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建芳,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强,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4704元;2、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470.4元;3、被告欧强对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54704元属实,被告欧强作为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担保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东电工(深圳)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54704元;二、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东电工(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470.4元;三、被告欧强对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