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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新文、罗芬芳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新文,罗芬芳,罗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张新文,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芬芳,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振,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再审申请人张新文因被申请人罗芬芳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1121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新文以再审申请资料不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新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