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志火、陈同仔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火,陈同仔,陈志水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火,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告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同仔,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志水,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生态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火、陈同仔、陈志水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火、陈同仔、陈志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志火、陈同仔、陈志水经协商后共同携带油锯、手锯、柴刀到光泽县鸾凤乡武林村山坊组“白水际”山场偷砍松某、杉木,并通过杨某介绍由驾驶员元忠平驾驶赣06750**号农用车将盗伐的一车木材装运至光泽县氨厂精良木业公司销售,后经加工销往外地。同年5月10日因群众陈某举报而案发。5月18日陈志火、陈同仔、陈志水到光泽县公安局鸾凤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行为。经鉴定,涉案盗伐地点位于光泽县鸾凤乡武林村,土名:山坊、水头山;二类小班:22林班6大班1.2小班,山权属鸾凤乡武林村,林某属陈有福等21户。采伐的树种为松某、杉木,共采伐55株木,折立木蓄积量12.2954立方米。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余某、杨某的证言笔录;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林业案件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明、检尺野帐;报案报告、三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其户籍证明、查询前科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赃物去向说明等材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火、陈同仔、陈志水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自愿缴纳罚金,又具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陈志火具有前科劣迹和在本起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的情节。据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志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同仔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陈志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同时根据其他情节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经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及三被告人承诺将于次年春季进行“复植补种”的悔罪表现和其他情节,认为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陈志火、陈同仔、陈志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火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陈同仔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陈志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阎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娜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