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马玉兵、石克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兵,石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财保48号申请人:马玉兵,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石克龙,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马玉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克龙以拍卖方式竞得的位于凤阳县新城区西华街北侧F03(2012-106)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1500万元部分予以预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玉兵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并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克龙以拍卖方式竞得的位于凤阳县新城区西华街北侧F03(2012-106)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1500万元部分予以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玉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秦玉梅审判员 杨 昊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欧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