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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司继新、冯洪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司继新,冯洪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242号之一原告: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法定代表人:许涛,居委会主任。被告:司继新,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冯洪霞,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司继新、冯洪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静代理书记员  耿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