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司继新、冯洪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司继新,冯洪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242号之一原告: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法定代表人:许涛,居委会主任。被告:司继新,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冯洪霞,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司继新、冯洪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静代理书记员 耿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