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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2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南昌源福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南昌源福贸易有限公司,辛平,肖荷婷,南昌财鼎科技有限公司,肖鲁安,许婷婷,江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林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2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地址:新建县长堎镇长麦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441600-1。负责人赖丹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南昌源福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69号华东装潢建材城29号楼1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52562-4。法定代表人:辛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辛平,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肖荷婷,女,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南昌财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69号华东装潢建材城17号楼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611391-3。法定代表人:肖鲁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肖鲁安,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许婷婷,女,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江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7154-4。法定代表人:林雨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雨华,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源福贸易有限公司、辛平、肖荷婷、南昌财鼎科技有限公司、肖鲁安、许婷婷、江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林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核查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涂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