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仁有诉被告潘白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仁有,潘白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01号原告潘仁有,男,汉族,1943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志刚,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白红,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远长,湖南金洲(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有诉被告潘白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仁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仁有承担。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