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影与张振、徐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影,张振,徐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邱影,女,36岁。被执行人:张振,男,34岁。被执行人:徐丽红,女,32岁。申请执行人邱影与被执行人张振、徐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张振、徐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邱影欠款人民币2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给付方式:第一笔10万元的违约金应从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二笔5万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三笔1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起至,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被告张振、徐丽红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影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振、徐丽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8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振、徐丽红名下存款情况,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本院依职权于同日查询被执行人张振、徐丽红名下车辆情况,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振、徐丽红名下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振、徐丽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张振、徐丽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邱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