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秀喜、肖会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秀喜,肖会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308号 原告: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 法定代表人:邓亚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涛,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金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君,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被告:湖南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曙光,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秀喜,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肖会生,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 原告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秀喜、肖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94元,减半收取212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47元,由原告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刘明敬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校对人:谢 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