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9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俊双与郭金昌、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双,郭金昌,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779号原告:张俊双,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郭金昌,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中昌路南路西、京哈公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双与被告郭金昌、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俊双、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价值900万元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骆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