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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年拥政与吴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拥政,吴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496号原告:年拥政,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律成,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蓉蓉,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拥政诉被告吴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拥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拥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原告年拥政承担。审判员  陆文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俊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