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年拥政与吴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拥政,吴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496号原告:年拥政,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律成,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蓉蓉,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拥政诉被告吴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拥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拥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原告年拥政承担。审判员 陆文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俊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