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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自贡汇源橡塑密封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与四川久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汇源橡塑密封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四川久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55号申请人:自贡汇源橡塑密封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负责人:王忠,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久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红,董事长。被申请人: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平,总经理。本院受理自贡汇源橡塑密封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与四川久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汇源橡塑密封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久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久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