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钱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建,男,1971年5月2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钱建与其亲属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村的家中吃饭,期间饮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钱建酒后驾驶沪J×××××小型轿车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村的家中出发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潮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钱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建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钱建驾驶的沪J×××××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钱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钱保明、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钱建的供述和辩解;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