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洪与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521号原告:王洪,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王洪与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嫱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