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清元与郝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清元,郝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田清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郝启斌,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郝启斌给付原告48850元。本院在执行:田清元与郝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