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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清元与郝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清元,郝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田清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郝启斌,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郝启斌给付原告48850元。本院在执行:田清元与郝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