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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喜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玉,北京庆翔恒通运输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喜玉。被执行人北京庆翔恒通运输服务站(经营者:郑国庆),住北京市昌平区京北沙河钢材市场。申请执行人王喜玉与被执行人北京庆翔恒通运输服务站国内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喜玉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291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百度搜索“”